资深律师教你用“放电影”法,把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起死回生|能量星
这是熊猫能量星的第 10 篇文章
人脑使用的思维方法非常多,律师思维系列会介绍适合律师解决实务问题的五种关键思维方法。本文将解说律师思维的第四种关键方法:
想象创造法
〖本文共1597字,建议阅读时间8分钟〗
原标题:律师思维的五种关键方法
作者:熊猫校长
简介:投身律师行业20余年,久经“法”场;愿给新人分享更多的从业心得、专业干货、实务技能。
法律职业工作,也不时需要“放电影”:客户是主角,参与各方是配角,题材是客户面临的各种事件和冲突,谈判、辩论、演讲、会议是常见的场景,客户双方的矛盾冲突和感情纠结是主线,情节如何发展、跳跃或延伸,全赖法律职业人的巧妙设计。所以,“放电影”其实就是法律职业人运用想象力和创造力,开展思维活动的过程,它是法律思维的精彩表现。
想象力和创造力,有些是“无中生有”,凭空创造出新的事物和关系;更多的则是“深化加工”,在原有的基础上深入下去,将原有事物重新组织或雕琢更精细。
这两种方式本质上都是创新,正如苹果公司前CEO乔布斯的观点,“所谓创造力,就是把事物联系在一起。当你问那些有创造力的人们他们是如何做事的,他们会感觉很内疚,因为他们并没有真正创造什么,他们仅仅是观察到了一些事物。对他们而言片刻工夫就昭然若揭。那是因为他们善于将已有的经验联系在一起并整合出新的东西”。如下例:
美国某企业的一台大型设备出故障了,老板找了很多技师来修理,这些人都无从下手,让老板快急疯了。
后来,一位工程师告诉老板,他知道问题所在,但要价一万美元。老板已经不胜其扰,痛快答应。不料工程师仅仅是在设备外壳上画了一条线,说道:“问题出在这儿,打开修吧。”结果不出所料,设备很快就修好了。
老板心疼地追问:“就画这一条线,你就敢要我一万美元?”工程师傅回应道:“其实这一条线我只收一美元,但是,知道在哪里画线,价钱是9999美元。”
这种知道在哪里划线的能力,就是创造力。
创造力对法律职业人尤为重要。因为法律人的工作,就是在了解客户目标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把立法本意、立法原则、适用对象等理解通透,然后判断取舍事实和证据,选用法条,最终创造出效益和成本最佳比的解决方案。
但是,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培养尤为困难。因为多年的法律专业训练,已经将法律职业人培养成习惯于分析、判断和推理的“认证机器”,自然排斥一切不符合既定模式的事物。而且,创造力意味着要保持激情、勇于冒险和敢于挖掘,意味着要突破现有的条条框框,大胆构思新方案,解构和重构未知事物,这和法律人的既定思维和保守态度都会产生严重冲突。
法科学生在法学院里很难获得现象力和创造力的机会。因为上课所用的各种案例、事实和证据,往往都已经编排好,编辑整齐,版面清洁地印在纸上。所谓的判断力训练,只不过你复制拷贝了老师的思维,你的大脑,其实是别人的运动场。
而在法律实务工作当中,法律职业人往往面对的,是事实的杂乱无章、客户的东拉西扯、不知所云、对方的躲闪腾挪、被调查单位的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,还有证据的不知所踪等,让你感到有理说不清,有力用不上。此时,现象和创造,这种直取中宫,一击即中的能力,就变得非常重要和关键了。
法律新人常犯的一个毛病,就是把法律条文等同于解决问题的方法,在与客户讨论问题的时候,动辄把法条、司法解释挂在嘴边,所思所想都是法律如何规定的,一旦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形,往往以“这样做有风险”就含糊其词,轻易打发了,其实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命题:风险所在就是价值所在。不解决风险,无从谈论价值。
我经常对手下的律师说,面对客户的提问,你的脑袋里要时刻问自己,我要做机器还是做律师?如果你仅仅向客户解释法条,那你只是代替百度在干活,你是在做机器;如果你要做律师,就必须懂得运用想象力和创造力,把法条、证据、事实和解决途径融合起来。要把所有思维看作是灵活游动的鱼,而不是僵硬死物,一切皆可分拆搭配,反复组合,直至设计出面面俱到的解决方案为止。
如果你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人,除了善于在现有材料当中组织证据、设计方案外,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在材料不足甚至没有的情形下,如何凭借着想象力和创造力,创造证据,乃至创造规则,一切皆可创造。
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完美结合,能够使一个又一个的疑难案件起死回生,这就是它的魅力所在。如果一旦突破了原有思维的局限,你会发觉自己进入一个新的天地和层次。
|配图来源:摄图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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